9/21/2007

缺乏遠見的婦女新知基金會

  唉,如果女權運動發展至今,變成附和政府的工具的話,我只能說,女人終究逃離不了男人的魔掌。有這樣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女人還需要敵人嗎?
中國時報 2007.09.21 
缺乏性別平等願景的泛藍
曾昭媛/北縣板橋(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先前中時報導,陳總統近日可能重提監委名單,將「照單全收」國親兩黨私下提出人選。但國民黨將初選失利的李顯榮,取代原本名單中的唯一女性授馬秀如。而親民黨方面,可能推薦立委馮定國、劉文雄及黨副秘書長馬傑明,亦即完全沒有女性人選。當朝野都以政黨比例為監委提名考量的唯一重點時,卻忽略了應追求性別平等的重要價值。

 監察院上一屆也只有兩位是女性,所占的比例僅有八%。以國際社會及台灣近年來推動的性別主流化觀點來看,若在下一屆監委缺乏女性的代表性、缺乏性別平等的考量,這將令人相當失望和遺憾。

 目前立法院正在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陳水扁總統提名的八位新任大法官人選中有一名女性,加上目前大法官現任的十三位中有三位女性,假若新任大法官全數通過後,廿一位大法官中將有四位女性,女性比例將達致一九%以上,但比起民間婦女團體多年來爭取女性參政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未來還是有相當空間需要繼續努力。

 相較而言,國親兩黨在監委提名上表現的如此忽視女性,而無鼓勵女性參政及提倡性別平等的前瞻性視野,令人不得不質疑藍營在面對未來的總統大選,是否真的準備好了?是否將提出各項性別平等政策的願景和承諾?是否足以說服民眾,國民黨準備好回到執政舞台了嗎?

 因此我們重申,呼籲朝野各黨皆應重視性別平等的比例原則,增加女性的提名人選。也期待立法院將來在監委人選行使同意權時,能夠優先考慮各界傑出的女性人才。
  國親兩黨為甚麼推選女性?
  有沒有想過,監察委員需要多少的條件?需要負擔起多大的政治風險,需要有多少的遠見?這不是留幾個保障名額就可以解決的事情。
  立法委員設置原住民和女性保障名額,是因為立法院的工作主要是立法以及審查預算,如果弱勢族群與女性的參與,他們的權利很容易被剝奪。
  但是監察委員的性質並不是如此。
  監察委員的性質主要是『政風』,也就是說是要監視政府官員的一舉一動,以及彈劾貪官污吏,以及做出不當決策、每天什麼都不會做,只會在那邊發瘋起乩的總統。
  監察委員的提名,與性別以及少數族群無關。有關的,是被提名人的人品與人格。如果提了一個女人,但是她一上任就擺明的說她是挺綠的,或是她有挺綠的背景,再不然就是那個女人本身就有被監察院彈劾的案底,請問,這不是『亂政』是什麼?

  那為什麼還會有那種那麼無聊的文章出現?
  我想,除了『婦女新知基金會』已經被政府收買,不然我實在想不出來為什麼會有這麼無聊的文章出現?

  女權運動宗旨不是在和男人爭那些小鼻子小眼睛的事物,或許,監察委員對於女性的參政權有一定的影響力,但並不是一定得刻意的去提名女性,也要有是否適任的考量。
  像上回陳水扁提出的名單中,殷琪赫然在其中。然而,殷琪何許人也?台灣高鐵的董事長。但是台灣高鐵卻是一個需要監察院來監督的半民營企業。
  請問一下,難道要為了一個女人,而放棄公平與正義嗎?我們已經為了一個每天發瘋、起乩的總統搞得民不聊生了,難道真的要為了一個女人,區區一個監察委員的位子,而搞得政風大亂嗎?

  不只是這次的論壇稿,上回洗門風事件,『婦女新知基金會』也發了一篇很不合宜的稿子。

台灣男女 不懂好聚好散


日前媒體針對洗門風事件多所討論,但比較缺乏從通姦罪是否合理的角度來切入。以目前台灣離婚率逐年上升及婚外情普遍可見的現實來看,《刑法》上的通姦罪、《民法》上的夫妻貞操義務,是否仍屬必要,其實相當值得我們重新思考。

在美國,通姦只有民事上的求償、而無《刑法》上的罪刑。日本、德國、中國,則是完全沒有通姦罪。然而在台灣,通姦卻是《刑法》上要被判坐牢的罪。
由於通姦罪是告訴乃論,而女人通常選擇心軟寬恕,男人常無法善罷干休,因此,最常被告的反而是女性。

通姦罪無助於解救婚姻
這次洗門風事件,主要是用社區道德規範,處理的是男人與男人、家庭與家庭之間的面子問題;身為當事人的女性,媒體和大眾似乎並不在意她的想法。然而台灣《刑法》上的通姦罪,卻造成了懲罰女人的性別不平等效果,男人卻完全沒事、繼續外遇,或是選擇離婚再玩。這次捉姦的主角,最終也還是離婚。因此,我們呼籲社會大眾重新思考通姦罪是否侵害人權,若試圖用國家的刑罰力量來解決私領域的情慾問題時,其實並無助於拯救婚姻。

過去婦女新知基金會曾經提出通姦除罪化的主張,然而當時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爭議甚多。爭議的背後,正代表著眾多不同處境的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勢、在情慾現實中的困境,仍有待社會的體諒和支持。改革前進的步伐,也勢必衡諸各項社會現實的演變,逐步調整節奏和運動策略。

我們在與社會各界溝通時,發現大眾很容易誤解「通姦除罪化」的字面意思,其實一旦除去了《刑法》上的通姦罪,仍可保留《民法》上的求償;傷心的元配不見得一無所有。仍可繼續討論的是,既然違反婚姻貞操義務的是夫妻當事人,也許應將《民法》上損害賠償的責任,限縮於承諾婚姻契約的兩方當事人。

其實更進一步的修法,可隨社會家庭型態的變化,在法律上開拓出多元的伴侶關係之法律保障空間,例如:仍想保留一對一的貞操義務者,可選擇《民法》之婚姻關係;而彼此同意、不想固守貞操義務者,如:同居伴侶,即可另立「伴侶法」以互相提出財產分配、親子關係等制度上的保障。
我們從多年來艱辛推動修改《民法》、保障女性婚姻法律權益的經驗中發現,若要修改《刑法》更是難上加難,必須耐心改變社會觀念。我們也看到法律的手段有其極限,同時也應使女性可得到重新站起來的資源和能量。尤其在《民法》尚未全面改革成功之前,性別教育和社會支持的力量,或許更形重要。

分手也應保持平等尊重
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也積極推動性別平等的情感教育、好聚好散的分手文化,我們認為婚姻和情感關係本就複雜多元,若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宜由他人的道德價值來做論斷或仲裁。所謂好聚好散,就是平時應維持平等尊重的互動關係,面臨分手時刻也才有基礎來保持平等尊重,最終才對人人都有利。
要讓婚姻的問題,單純的回到婚姻本身去解決,雖不容易,但在現代社會和性別關係的劇烈變動下,這正是台灣此刻重要的學習課題。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乍看之下,好像是為了女人說話。但是仔細看她所引用新聞,會讓人有一種如入五里霧感覺。
  洗門風事件,先生、太太和情夫三者已經有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丈夫也想息事寧人,拿錢、離婚了事。
  但是情夫在同意賠償之後,卻又對外宣稱是糟到仙人跳,所以丈夫一怒之下,錢不要了,要求情夫跪在菜市場門口,發檳榔和香煙賠罪洗門風。
  整個事件看起來,根本上就是男人和男人的事情,丈夫也不想把女人牽扯進來。這和通姦最有沒有除罪化沒有任何意義。

  再者,台灣是台灣,國外是國外,這是這,那是那,橋歸橋、路歸路,請不要以為老外做出來的每件事都是好的。
  台灣承襲中華民族故有的文化,通姦,中華民族自古不容;不只是中華民族了,除了日本有『夜襲』固有文化以外,我很難找的出古今中外被綠雲罩頂而不吃醋的男人。
  站在女人的角度,大老婆有權利控告自己的丈夫和別的女人通姦,但是是女人自己要放棄控告丈夫的權利,而把怒火轉向了第三者。
  先不管第三者是否無辜,女人自己放棄控告丈夫,這點就是女人自己笨的地方。而第三者也笨,明知男人不可能放棄家庭,還意圖介入人家的家庭。

  通姦是否除罪化,的確有討論的空間,如果還要繼續討論下去,這篇的篇幅就會變得過於浮濫;但是你要問我的意見的話,我不但不認同通姦除罪化,我還希望通姦罪能成為公訴罪。
  管他是誰外遇,全都給他告下去最公平!

  回到本文的重點。
  我實在不清楚『婦女新知基金會』到底是來協助女人的,還是來幫女人倒忙,或是刻意凸顯女人愚笨的那一面。
  或許,我應該學習柯慶生,把『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曾昭媛做一個切割。除了曾昭媛以外,『婦女新知基金會』中的其他員工都是很認真的,很有誠意的為女人服務。
  曾昭媛?除了丟女人的臉以外,我實在想不通她還有什麼用

1 則留言:

  1. 並不是要針對某人或是某團體,但是現在很多都是得了便宜又賣乖的,那種嘴臉怎麼看就是一肚子惱火。
    事事強調男女平權,怎麼好事就是女士優先,壞事就是男女平等?天底下有這樣的好事?
    追根究底,女性真的是被男性欺壓?亦或是作賤自己?
    腦殘政府的腦殘教育組織的腦殘團體所做的腦殘發言,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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