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為什麼必須修改?
江陳會落幕之後,在台灣意外地留下了學生在自由廣場靜坐,訴求修改集會遊行法的場面。上一次引起類似討論的事件,是紅衫群眾的「天下圍攻」。現在集遊法應予修正的話題去而復來,仍有重新思考的價值;如果愛台灣的執政者有心繼續促成民主政治邁向進步的方向,就該認真的對待這門尚未修習完畢的憲政功課。
前年紅衫群眾倒扁運動,堅持和平非暴力的路線,數度發動大規模的街頭遊行,雖然都能平和落幕,但是檢方起訴參與者的刑事訴訟迄今仍在法院進行;當時國民黨支持修改集遊法提出修法的草案,現在卻還在立法院中排隊。民進黨出面聲援學生,與兩年前執政時卻選擇漠視、反對修法的主張適成諷刺對比;而在競選政見中倡言修改集遊法的馬英九總統,已經當家做主,會不會吞嚥他幾個月前猶曾大聲疾呼的競選政見,更值得觀察。
政客們只顧眼前政治利益,換了位子就換臉孔說辭,並不能抹殺集遊法早已不合時宜,需要大幅修改的現實。即使民進黨走回脫序暴力的街頭運動路線,失去了批判集遊法的正當性,也不能就此否定許多社會有識之士或校園內傳出的理性修法要求。
集遊法為什麼必須修改?我們過去曾經屢屢講述其中的道理,今天還要苦口婆心再說一次。因為這部法律的意識形態與現有內容,並不符合憲法的精神,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
最明顯不過的,就是動用刑罰制裁輕微的違規行為;連曾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現也還留在集遊法中,潛藏為許可制的精神幽靈,伺機而動。而爭議最大的許可制,也應該改弦易轍。民間集會遊行表達各種觀點的公眾意見,可以提升改善民主政治的品質,應該受到歡迎,得到憲法保障,不可一概視為毒蛇猛獸。這點正是許可制與報備制的基本分野。集遊法原則上採取許可制,不需要許可的集會遊行只是例外,精神上已經不符憲法的要旨。基本的立法原則應該是不須事前許可,只有在法律列舉的例外必要情形,才能要求事前審查。
江陳會期間,在街頭上出現的暴力失序行為,或許會讓社會大眾怵目驚心,懷疑台灣的民主仍未成熟。但是不能就此假設所有的群眾集會遊行都是暴民活動。
數度上街的紅衫群眾信守和平理性的基調,就不該稱之為暴民;在自由廣場上靜坐的學生們,訴求的內容也許見仁見智,提出的要求也許可以商量,但是他們確有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應該受到尊重與保障,並不取決於所表達的意見是否正確或是符合政府觀點。
政府拿著集遊法說他們沒有事前獲得許可就是違法,恰巧印證了觀念錯誤的執法心態。政府不該只是告訴社會或學生惡法亦法,而是應該設法說明 將要何時及如何修改惡法,讓他們自動地回家。畢竟政府還有義務提供場所,給予和平的意見表達者表達意見的空間,也有義務提供意見達表者必要的保護。這些都 是大法官曾經解釋過的憲法道理。意見表達者在用來表達意見的自由廣場和平靜坐表達意見,應該得到政府的絕對尊重,不該因為有無事先取得許可而有不同,也不 該只是聽到政府宣布他們因為未受許可而違法。
其實,現行集遊法的規定充斥者防堵集會遊行的閉鎖心態,缺乏一套真正健全細致的集會遊行活動遊戲規則。不但經常形成執法者執法時過度的裁量失誤,也缺乏區別和平與暴力、理性與強制、自制與脅迫之間的清楚界線。
這也是為何失序暴力的場景上周在台北街頭出現,許多警察掛彩卻還要揹負執法不當的某些指責。內在正當性不足的法律,其實難以撐持政治鬥爭緊張對峙之際所需要的高度執法正當性。
民主社會不會以為群眾愈多的集會遊行,愈該壓抑。人數愈多的民間和平集會遊行,具備的民主正當性愈強,愈該得到集會遊行法正面而寬容的尊 重與保障,唯一不能缺乏的要素是和平,應受嚴格限制與防範的則是暴力行為。不能清楚區別暴力與和平,視和平集會遊行為毒蛇猛獸的集遊法,必須嚴肅檢討。過 去民進黨執政時沒有做到的事,現在由馬英九政府拿出魄力,兌現競選承諾,大幅加以修改,確立暴力行為與和平活動的分際,成就民主政治的成長空間,此正其時!
這篇社論不看還好,看了我一個頭兩個大。
在前篇當中,我對於集會遊行法的立場是採取反對修改的一方。
因為我認為,不管人權有多重要,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而且就算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與結社自由,但也是有限度的保障;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就是集會遊行法在憲法上的法源。
我一直搞不懂為什麼集會遊行法要改,不管我橫看豎看,除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有必要修改以外,其他我真的不覺得有什麼修改的必要。
說集會遊行法是威權的惡靈嗎?但是當你到了國外的時候,又是什麼樣子呢?
不說別的,美國很自由吧?但是當你不服從警察的話,他有權力拔槍把你格殺。
別以為警察只會打傷你,想想看,把你格殺說不定會比較簡單一些。
--死人無口。把你打死比較不會擔心你反咬他一口。
就像馬英九說的一樣,法律不是癥結,修法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執行。
第一線執勤的警官如果執法過當,那是警察本身個人的問題,也有可能是小隊長命令的問題,更有可能是上級長官的壓力的問題;當然,也有可能只是單純的誤會而已。
如果是誤會呢?或者是說有人刻意捏造警方執法過當呢?照片和影像都是可以修改、剪接的,誰來判定事件的真偽?
好,警察打人是暴力,那麼請問一下,暴民打人就不是暴力嗎?
抗議者的人權是人權,那麼請問一下,值勤警官、警眷的人權就不是人權嗎?
陳文茜說過一句很不錯的話:『法律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我們選了個瘋子當總統。』
問題癥結不在於法律和總統,而是在於人民。
有不願意守法的人民,就算把所有的法律全部修一遍,他還是會抗議,會反對。因為他們想要的並不是要你修改法律,而是要在這個過程當中獲取利益。
可是現在不只綠的說要改,就連藍的也說要改。既然兩黨都這麼說了,我也沒有反對的必要。畢竟法律不是我定的,立法院要怎麼玩就怎麼玩。
再說,我這輩子搞不好不會用到一次集會遊行法,修不修都無所謂啦~~
而且,要說集會遊行法是違反人權的惡法,那麼菸害防治法對於我們這些煙槍、煙筒來說,那也是違反人權的惡法!對於那位在公車上播放廣播而被控告的司機來說,著作權法也是惡法!對於擁有高級跑車又喜歡開快車的人來說,交通法更是惡到不能在惡的惡法。
這些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惡法,我真的好想說:『因為這是惡法,所以我有權利不遵守。』
11/17 補充
我不是學法的人,更沒有對憲法有很深入的研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話,可以去看看『野草莓學運的荒謬與可笑』
11/17補充
今天又看到一篇不錯的文章,不看法律條文、不看大法官解釋的吱吱們,看看這篇『關於野草莓學運與修改集會遊行法雜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