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2008

我實在搞不懂,到底為什麼要修集遊法?為什麼不廢掉菸害防治法?集遊法我這輩子用不到啊!

  先看看這篇社論。


集遊法為什麼必須修改?

  • 2008-11-13
  • 中國時報
  • 【中時社論】

 江陳會落幕之後,在台灣意外地留下了學生在自由廣場靜坐,訴求修改集會遊行法的場面。上一次引起類似討論的事件,是紅衫群眾的「天下圍攻」。現在集遊法應予修正的話題去而復來,仍有重新思考的價值;如果愛台灣的執政者有心繼續促成民主政治邁向進步的方向,就該認真的對待這門尚未修習完畢的憲政功課。

 前年紅衫群眾倒扁運動,堅持和平非暴力的路線,數度發動大規模的街頭遊行,雖然都能平和落幕,但是檢方起訴參與者的刑事訴訟迄今仍在法院進行;當時國民黨支持修改集遊法提出修法的草案,現在卻還在立法院中排隊。民進黨出面聲援學生,與兩年前執政時卻選擇漠視、反對修法的主張適成諷刺對比;而在競選政見中倡言修改集遊法的馬英九總統,已經當家做主,會不會吞嚥他幾個月前猶曾大聲疾呼的競選政見,更值得觀察。

 政客們只顧眼前政治利益,換了位子就換臉孔說辭,並不能抹殺集遊法早已不合時宜,需要大幅修改的現實。即使民進黨走回脫序暴力的街頭運動路線,失去了批判集遊法的正當性,也不能就此否定許多社會有識之士或校園內傳出的理性修法要求。

 集遊法為什麼必須修改?我們過去曾經屢屢講述其中的道理,今天還要苦口婆心再說一次。因為這部法律的意識形態與現有內容,並不符合憲法的精神,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

 最明顯不過的,就是動用刑罰制裁輕微的違規行為;連曾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現也還留在集遊法中,潛藏為許可制的精神幽靈,伺機而動。而爭議最大的許可制,也應該改弦易轍。民間集會遊行表達各種觀點的公眾意見,可以提升改善民主政治的品質,應該受到歡迎,得到憲法保障,不可一概視為毒蛇猛獸。這點正是許可制與報備制的基本分野。集遊法原則上採取許可制,不需要許可的集會遊行只是例外,精神上已經不符憲法的要旨。基本的立法原則應該是不須事前許可,只有在法律列舉的例外必要情形,才能要求事前審查。

 江陳會期間,在街頭上出現的暴力失序行為,或許會讓社會大眾怵目驚心,懷疑台灣的民主仍未成熟。但是不能就此假設所有的群眾集會遊行都是暴民活動

 數度上街的紅衫群眾信守和平理性的基調,就不該稱之為暴民;在自由廣場上靜坐的學生們,訴求的內容也許見仁見智,提出的要求也許可以商量,但是他們確有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應該受到尊重與保障,並不取決於所表達的意見是否正確或是符合政府觀點。

 政府拿著集遊法說他們沒有事前獲得許可就是違法,恰巧印證了觀念錯誤的執法心態。政府不該只是告訴社會或學生惡法亦法,而是應該設法說明 將要何時及如何修改惡法,讓他們自動地回家。畢竟政府還有義務提供場所,給予和平的意見表達者表達意見的空間,也有義務提供意見達表者必要的保護。這些都 是大法官曾經解釋過的憲法道理。意見表達者在用來表達意見的自由廣場和平靜坐表達意見,應該得到政府的絕對尊重,不該因為有無事先取得許可而有不同,也不 該只是聽到政府宣布他們因為未受許可而違法。

 其實,現行集遊法的規定充斥者防堵集會遊行的閉鎖心態,缺乏一套真正健全細致的集會遊行活動遊戲規則。不但經常形成執法者執法時過度的裁量失誤,也缺乏區別和平與暴力、理性與強制、自制與脅迫之間的清楚界線。

 這也是為何失序暴力的場景上周在台北街頭出現,許多警察掛彩卻還要揹負執法不當的某些指責。內在正當性不足的法律,其實難以撐持政治鬥爭緊張對峙之際所需要的高度執法正當性。

 民主社會不會以為群眾愈多的集會遊行,愈該壓抑。人數愈多的民間和平集會遊行,具備的民主正當性愈強,愈該得到集會遊行法正面而寬容的尊 重與保障,唯一不能缺乏的要素是和平,應受嚴格限制與防範的則是暴力行為。不能清楚區別暴力與和平,視和平集會遊行為毒蛇猛獸的集遊法,必須嚴肅檢討。過 去民進黨執政時沒有做到的事,現在由馬英九政府拿出魄力,兌現競選承諾,大幅加以修改,確立暴力行為與和平活動的分際,成就民主政治的成長空間,此正其時!


  這篇社論不看還好,看了我一個頭兩個大。
  在前篇當中,我對於集會遊行法的立場是採取反對修改的一方。
  因為我認為,不管人權有多重要,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而且就算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與結社自由,但也是有限度的保障;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就是集會遊行法在憲法上的法源。

  我一直搞不懂為什麼集會遊行法要改,不管我橫看豎看,除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有必要修改以外,其他我真的不覺得有什麼修改的必要。
  說集會遊行法是威權的惡靈嗎?但是當你到了國外的時候,又是什麼樣子呢?
  不說別的,美國很自由吧?但是當你不服從警察的話,他有權力拔槍把你格殺。
  別以為警察只會打傷你,想想看,把你格殺說不定會比較簡單一些。
  --死人無口。把你打死比較不會擔心你反咬他一口。

  就像馬英九說的一樣,法律不是癥結,修法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執行。
  第一線執勤的警官如果執法過當,那是警察本身個人的問題,也有可能是小隊長命令的問題,更有可能是上級長官的壓力的問題;當然,也有可能只是單純的誤會而已。
  如果是誤會呢?或者是說有人刻意捏造警方執法過當呢?照片和影像都是可以修改、剪接的,誰來判定事件的真偽?
  好,警察打人是暴力,那麼請問一下,暴民打人就不是暴力嗎?
  抗議者的人權是人權,那麼請問一下,值勤警官、警眷的人權就不是人權嗎?

  陳文茜說過一句很不錯的話:『法律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我們選了個瘋子當總統。』
  問題癥結不在於法律和總統,而是在於人民。
  有不願意守法的人民,就算把所有的法律全部修一遍,他還是會抗議,會反對。因為他們想要的並不是要你修改法律,而是要在這個過程當中獲取利益。
  
  可是現在不只綠的說要改,就連藍的也說要改。既然兩黨都這麼說了,我也沒有反對的必要。畢竟法律不是我定的,立法院要怎麼玩就怎麼玩。
  再說,我這輩子搞不好不會用到一次集會遊行法,修不修都無所謂啦~~
  而且,要說集會遊行法是違反人權的惡法,那麼菸害防治法對於我們這些煙槍、煙筒來說,那也是違反人權的惡法!對於那位在公車上播放廣播而被控告的司機來說,著作權法也是惡法!對於擁有高級跑車又喜歡開快車的人來說,交通法更是惡到不能在惡的惡法。

  這些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惡法,我真的好想說:『因為這是惡法,所以我有權利不遵守。』


11/17 補充
  我不是學法的人,更沒有對憲法有很深入的研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話,可以去看看『野草莓學運的荒謬與可笑

11/17補充
  今天又看到一篇不錯的文章,不看法律條文、不看大法官解釋的吱吱們,看看這篇『關於野草莓學運與修改集會遊行法雜談

11/11/2008

老煙槍們,一起到行政院門口抗議菸害防治法是違反人權的法律吧!(大誤)

  這陣子菸害防治法新法上路,店家不能主動提供打火機和煙灰缸,之前是三人以上工作場所不得吸煙,現在就連公車站牌也不能抽煙。
  所以,我想是不是該找一百個老煙槍,一起到行政院去靜坐抗議,要求馬英九道歉,要求衛生署署長下台,修改菸害防治法。
  然後被行政院驅離,一百個老煙槍一起集結到中正廟(自由廣場)去,然後接受特定記者訪問。把吸煙者的人權提到高憲法之上。

  拜託好不好!放不放打火機、煙灰缸是店家的自由啊!好,你不喜歡看到我抽煙,那我躲到吸煙室去好了,店家設置吸煙室這也是保護吸煙者的自由。我為什麼不能在公車站牌下抽煙?這是我的自由啊!
  憲法應該保障人民自由啊!菸害防治法是惡法!

  以上的畫面,別說其他人了,就連我自己想到就覺得好笑。
  那麼,為什麼那一百個台大學生就不好笑?
  是的,憲法第十四條有規定,憲法保證人民有集會與結社自由,但並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到什麼都可以做。
  要說憲法,好,請看憲法第二十二條以及二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因為集會遊行有可能會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所以必須要立法保障遊行者和遊行現場的店家以及旁觀者雙方。

  被隱藏起來的深綠所控制,跑去靜坐的那些笨學生老在那邊扯什麼憲法,我很懷疑他們是不是只有看到第一條,或是只有他們想要看的那一條而已。
  就像我一開頭提到的邏輯:『我抽煙是我的事情,我的自由,憲法保障我的自由,所以菸害防治法是惡法。』
  這個邏輯乍看之下是正確的,但是事實上卻是詭辯。
  抽煙的確是個人的事情,但因為抽煙的時候會產生二手煙,不但會造成他人的反感,也有醫學證明,吸入二手煙比抽煙還容易致癌。
  所以當我在三人以上的地方抽煙的時候,事實上我已經妨礙他人追求健康的自由

  集會遊行呢?
  不能自私的只看到自己的自由,而忽略了反對者、旁觀者以及被迫留在那邊卻離不開的人的自由。
  如果採取報備制,取消限制區的話,那麼警方的警力該怎麼分配?該怎麼確定參與你的遊行的都不是黑道?該怎麼確定來參加的人都是你認識的?如果出了事情,警察要找誰算帳?
  採取報備制以及取消限制區,基本上就違反了憲法第二十三條。不但妨礙了遊行以外的人的自由,也妨礙了遊行現場商家的自由,更妨礙了維持秩序的警方、警方眷屬的自由。

  中視吳宗憲『我猜我猜我猜猜猜』節目,曾經有一次拿御宅族來開玩笑,把涼宮春日當成A書,還讓黑澀會妹妹說出御宅族不該活在這個世界上。
  之後有人的確辦了一場遊行,因為主辦人還是學生,有很多事情沒有辦法處理。
  想想看,今天集會遊行法改成了報備制的話,會發生什麼事?
  一個愛出風頭的人說吳宗憲污衊了御宅族的名聲,在網路上號召天下群雄包圍中視。然後那傢伙到警察局報備一下。
  看來很自由,是吧?
  那麼有沒有想過,那堆『天下群雄』之中,真正是御宅族的可能不多,其他剩下的搞不好是看熱鬧的,沒事找事做的,搧風點火……一堆有的沒有的人。
  如果都是無關緊要的人就算了,沒有限制區的話,那些看熱鬧的,沒事找事做的,搧風點火……一堆有的沒有的人,可以大剌剌的跑到中視裡頭去參觀訪問,而且不用擔心有人會攔住他,因為大可以說:『這是我的人權,你阻止我,你就違反我的人權』。
  
  自由,是建立在妨礙他人自由之上;民主則是建立在法律之上。人權則是建立在尊重別人的人權之上。
  請不要把民主、自由、人權當成搞納粹的藉口。

11/09/2008

集會遊行法條文

  集會遊行法一直以來都是一個爭議,因為陳雲林來台灣,一群笨蛋在那邊大吼大叫,然後拿石頭、汽油彈丟警察,主辦者還說她不認識那些丟石頭、丟汽油彈的人。
  之後就有一堆笨學生靜坐抗議,說集會遊行法是惡法,還定名為『野草莓運動』。
  我到Google搜尋了一下,找到了這個網站,有查到集會遊行法的條文,所以我把條文貼再下方。
  老實說,我實在看不出來集會遊行法惡到哪裡去了;相較之下,我反而覺得著作權法才是爛到擊點的法案。

  以下是集會遊行法的條文:

法規名稱 : 集會遊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 3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5 條
(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 7 條
(負責人)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之人。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第 10 條
(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 12 條
(申請准駁之通知)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第 13 條
(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得為必要限制之情形)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
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
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
人。
第 17 條
(申復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
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19 條
(代理人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
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第 20 條
(指定糾察員維持秩序)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 21 條
(維持秩序與排除妨害)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
即離開現場。
第 22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
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第 23 條
(危險物品之禁止攜帶)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第 24 條
(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等)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 26 條
(公平合理考量而為淮駁限制等)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罰則(三))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 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
第 32 條
(連帶責任)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
行負責。
第 33 條
(危險物品之扣留)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第 34 條
(罰鍰之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35 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1/07/2008

民進黨無法正視的問題

  這幾天我不是很用心的去觀察民進黨的動向,反正那個爛黨就算腐爛也不關我的事,沒有必要去那麼在意他們。

  不過我一直想找出一個論述來,因為我覺得這次陳雲林來台灣的這段時間,民進黨的表現給我的感覺就是一個『怪』字。
  --和『九把刀疑似被抄襲事件』一樣,感覺怪怪的。
  後來我抓到了那個感覺。我終於知道為什麼會怪怪的了。

  以前民進黨的抗爭,先別提有沒有理想,也先把流血衝突,汽油彈、石頭滿天飛的現場放在一邊,先來看看民進黨的訴求是什麼。
  開放省長直選、開放總統直選、要求廢除黨禁,報禁、要求新聞自由……
  都是一些很明確的訴求和理念。以前的民進黨就是腳踏實地,大膽的提出自己的意見,向那個封閉、顢頇的政府要求自由民主。

  現在的民進黨……
  請問一下,你向陳雲林抗議,有用嗎?
  你說馬英九賣台?如果是賣台灣的水果、賣台灣的風景呢?
  四大協議當中,有三大協議是從蔡英文在陸委會時代就說要簽的,最後一項協議則是有鑑於這次毒奶粉事件,認為應該有個機制,所以才增加這個協議。請問一下,那個民進黨黨徒有對這四項協議有任何意見,或是其他不同的作法?
  沒有。
  只有不斷痛罵『台奸』、『賣台』、『共匪』……這些無意義的名詞。

  蔡英文說得倒好聽,把事情都推給黑道和馬英九就當沒事了,還覺得這次的流血事件是一件很驕傲的事情。
  我想問問許信良,當年你們在街頭上的時候,和這次的圓山事件相比,會不會覺得現在的民進黨,缺乏了明確的理想和明確的要求,已經淪為政治層面的無理取鬧?

  這就是民進黨無法也不願意正視的問題,失去理想不說,他們甚至已經失去了辯證的能力,除了激情與悲情以外,民進黨已經有太多的政治籌碼了。
  之前我還會希望民進黨成熟一點,但是經過這幾天的觀察……唉~~
  民進黨這個爛黨爛掉算了。

  民進黨無法面對、無法回答、無法正視的問題,就是他們已經失去了理想、失去了論述的能力,無法反省、失去了對於事情的辯證的能力,卻強化了暴力、野蠻、被扭曲的正義、被扭曲的民主、被扭曲的思維。
  現在的民進黨,只剩下一個空殼,什麼理想、夢想都已經變成狂想;無知的追隨者,卻依舊把民進黨當成神主牌,每天不斷的膜拜,朝拜。

  深藍也別笑,你們跟深綠一樣,只不過是大哥笑二哥,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就醬了,再說下去也沒有意義。
  民進黨,這種爛黨爛掉算了!

民進黨無法面對的問題

  昨天我玩魔獸的時候,有個對岸的玩家說最好泛綠的把陳雲林給打死。
  問他為什麼,他說:這樣就有理由可以收復台灣啦^^

  這幾天的抗爭,民進黨一直沒有給社會大眾一個答案。
  抗議、在圓山飯店掛白布條,到飯店『喝咖啡』,對著陳雲林痛罵,接著包圍晶華,包圍台北賓館……etc.這樣的舉動……有什麼樣的意義?
  宣示主權?表達台灣立場?要求道歉,反對黑心?
  反黑心商品,這次台灣和陳雲林簽署的備忘錄,就是要其中有一項就是要解決黑心商品的問題。
  要求道歉的話,陳雲林還沒來的時候就以毒奶粉事件向台灣人民道歉。
  護主權的話,陳雲林來台灣的第一天他說過他看到了、聽到了。And then?

  其實這次民進黨的抗爭,有個他們無法面對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很多部落客都已經說過了。
  這個問題就是:有用嗎?

  抗爭之後,能夠阻止兩岸交流嗎?包圍了晶華之後,能夠阻止兩岸三通嗎?包圍了台北賓館之後,就能夠阻止馬政府和對岸簽署四項合約。
  有誰能夠提出,這次的抗爭,在陳雲林走之後,會有什麼樣有意義的效果?
  證明馬英九傾中?證明馬政府軟弱?還是能夠阻止什麼?

  國父革命雖然革了十次,但第十一次革命成功,成立了中華民國。
  這樣的抗爭才有意義,有明確的目標,有確實的目的。但是民進黨到底有沒有深思過這樣的問題?
  似乎沒有。

  好,你說警方執法過當,我說面對暴民,警方的作法還太普通了。
  要求店家關掉音樂是白色恐怖,我想請問為什麼只有一家?從頭到尾為什麼只有一家唱片行?難道台灣人都是被嚇大的嗎?抽了一次光碟,被拉下一家鐵門,台灣人就會被嚇到嗎?請問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警方扣押閃靈主唱,有沒有想過是因為那個主唱違反了什麼法而導致被扣押?

  再者,和平理性的抗爭,依照過去十年的紀錄,只有紅衫軍最成功。
  過程和平,沒有不理性的抗爭,沒有不理性的衝撞,紅衫軍並不是都反對陳水扁,也不是都是泛藍的,只是一群充分表達對於貪腐的厭惡的民眾們。不管是集結還是解散,紅衫軍並沒有造成過多的社會成本。
  反觀藍綠兩方,每次的抗爭,每次的集會,造成過大的社會成本不說,同時造成了不小的衝突。

  民進黨不敢、不肯也不願意去面對的問題是:
  1. 這場抗爭,除了對於政治人物以外,沒有一點意義。
  2. 沒有能力提出論述,沒有辦法想出更好的方法,只有提高政治成份。
  3. 老狗耍不出新把戲,以為現在還是軍政時期,以為台灣已經正式宣佈戒嚴。以為把自己放在悲情的位置,就可以為所欲為。
  4. 完全扭曲『民主』的意義。
  5. 刻意的忽略黨內的貪腐,無力抵抗黨內的暴力。
  民進黨這次的抗爭,完全暴露出民進黨已經失去了方向和理想,剩下的只有蠻橫、暴力和被扭曲的正義。
  更令人無言的,就是輿論(社論和部落客)和媒體跟著起舞、發瘋。不是痛罵馬英九無能,就是說警方執法過當。
  再不然就是自己嚇自己,說什麼警察國家,民主倒退……等等鬼話。  
  想想看,只要你乖乖站在管制區外,誰會理會你?只要你的音響播放音量不會騷擾到其他民眾,誰會管你放什麼音樂?
  民進黨最不能面對的問題,就是不能接受台灣已經是個法治、民主國家。

  看來,除非接下來幾次選舉,必須讓民進黨輸的精光,不然他們不會反省的。
  不要以為不可能。
  正確的政策,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顯現出當初的決定是正確的。

11/04/2008

民進黨無法回答的問題

  陳雲林來台灣這三天,正好是星期假日,而我在星期一又請假在家,因為只要我不上班,我就不會看網路新聞,家裏面也沒電視,所以這幾天發生了什麼事情,我一概不知。
  也因為這樣,當我聽到民進黨拿著中華民國國旗,高喊著『陳匪滾回去』的時候,我真的很難去想像那種詭異的畫面。

  想像一下,陳雲林來到台灣這三天,一路上都有一群人拿著國旗,唱著國歌;甚至有人高喊要去抓共匪,高唱反共歌曲,好像陳雲林是他們的仇人一樣。
  請問這些人是誰?
  呃……愛國同心會的人一定會去啦,可是ㄋㄟ……其中好像綠營的人比較多……而且佔絕大多數……

  明明超討厭中華民國,痛恨青天白日滿地,就算說要拔光他們牙齒也不肯唱的國歌,巴不得把蔣介石從墳墓裡挖出來鞭屍的民進黨黨徒(那些人已經不能稱為『黨員』,只是一群沒有思想的『黨徒』),什麼時候那麼在意『中華民國』?
   在陳雲林下機之後,四處見到的都是國旗,聽到的是國歌、梅花以及許多反共歌曲;或許陳雲林聽起來很不高興,但相對的他會不會有一個疑惑:『奇怪了,民進 黨不是說要抗議?怎麼那麼多國民黨的人來歡迎他?什麼?那些拿著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唱著中華民國國歌的人是民進黨的?這更奇怪了!』

  民進黨已經失去了思想,已經失去了辯證的能力,整個黨充斥著腦缺一般的言論。
  縱使把『台灣人至上』、『驕傲的台灣人』放在嘴巴上,但是卻提不出來一點點有用的論述,能夠正面的解決兩岸問題,以及無法正視每年台灣對大陸的貿易順差。
  如果不能提出『面子』以外的議題,請不要把尊嚴與驕傲放在嘴上,因為肚子餓的時候,你是不會想到尊嚴的。
  再者,這次民進黨『和平』的舉動,已經暴露出民進黨思維的脫序,把國旗、國號、國歌當成可以消費的工具的真面目。
  曾經有一次民進黨的遊行,很難得的看到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飄揚在民進黨的場子上,的確令人感動,可是之後呢?有人將那些被隨手丟棄的國旗堆起來,有一個小山那麼高。
  陳水扁執政八年,陳水扁、呂秀蓮兩人沒有一次在元旦升旗的時候開口唱國歌;民進黨念茲在茲的想要除掉中華民國,巴不得換掉國旗和國號。
  可是每當一面對國民黨和對岸和解的事物,就把『國旗、國號、國歌』這三大圖騰拿出來質疑,為什麼沒有國旗?為什麼沒有說中華民國?為什麼沒唱國歌?
  可是要他們開口唱國歌,卻等於要他們去自殺一樣。

  自從陳雲林一下飛機之後,民進黨黨徒證明了他們已經到了囫圇吞棗、病入膏肓的地步。
  無法對經濟議題提出不同的見解,也不能提出反對意見;只好把議題提高到政治層面;但是卻得尷尬的拿起以前當成尿布的『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高唱自己以前就算打破牙齒也不肯唱的國歌,而『台灣』二字卻變成種種不得已的遮羞布。
  當尊嚴只剩下一只遮羞布,請問一下,這樣的尊嚴有什麼樣的價值?這樣的尊嚴是不是該重新檢討一下?
  一時的激情或許可以釋放被壓抑的情緒,但是卻無法改變問題的癥結,更沒有辦法解決任何事情。
  民進黨不斷的質疑,不斷的抗議,不斷的反對,但是民進黨到底給了人民什麼樣的答案?
  到目前為止,民進黨沒有給人民任何答案,也沒有任何方案,只是虛幻的告訴人民:獨立將會是一個美好的未來,因為我們有了面子,我們有了尊嚴,我們是驕傲的台灣人。
  那,該怎麼填飽我們的肚子呢?
  那,你要抹煞國民黨在台灣的功績嗎?
  那,國際社會會鳥『台灣』嗎?
  那,不會有通貨膨脹的問題嗎?
  民進黨有提出什麼樣的答案嗎?民進黨能提出什麼答案?
  等陳雲林離台之後,民進黨如果還沒有提出什麼樣的答案或是未來的論述,依舊抱著台獨立場準備自毀的話……
  那……我也無話可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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