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2007

社論剪報--野蠻的台灣,野蠻的銀行

  看看下面的新聞:

中國時報 2007.11.23 
急就章立法 政治角力痕跡斑斑
林諭林/新聞分析

 「一出生就背債」的社會問題,促成立委積極修法解決。然而,立意良善卻急就章的修法結果,不但凸顯很多配套並未成熟,朝野趕在選前立法,更讓這項重大法案修正過程,添加不必要的政治角力。

 此外,就算修法完成,到底有多少債務人懂得利用,也是一大問題。若宣導不足,弱勢的債務人,仍可能陷入資訊不對等,不知主張權利,導致財產依舊遭債權人強制執行的現象。

 這次民法繼承編修法,在強大輿論壓力下,朝野協商迅速得到共識。但之前決定限定繼承的回溯期三年,為何最後變成無限期?說穿了,根本是不專業修法造成的結果。

 十五日朝野協商時,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主張限定繼承回溯期五年。台聯立委郭林勇則認為,既然限定繼承聲請時間是「知悉時三個月」,回溯期改為三年,在法律文字上比較一致,朝野因此同意回溯期定為三年,亦即「三年」根本是沒有任何依據的數字。

 然而,追溯期三年,後來卻被民間團體質疑,認為目前未成年子女背負債務的個案,許多都已經超過三年,在民間社團抗議下,才有徐中雄重新提案改為「無限期」。

 只是徐中雄挾民意翻案,國民黨參選人馬英九也表態支持,難免讓其他黨派不是滋味,認為當初「三年」是各黨團講好的,怎麼現在功勞全讓國民黨搶走?

 且國民黨團的新提案,引起銀行界質疑成年人也可限定繼承的疑慮,才會出現短暫協商僵局。所幸朝野和銀行界都不反對未成年人可以限定繼承,僵局迅速化解。

 儘管三讀過關有望,但新的問題才將開始。姑且不論無限期回溯,有違法律安定性和信賴原則,朝野共識條文未來執行,至少可能出現四大問題。

 首先,債務人要主張限定繼承,必須要向法院聲請,但在聲請前,可能財產已被強制執行,債務人勢必提出抗告、訴訟,冗長的法律程序,法務部如何協助弱勢的債務人,必須好好規畫。

 第二、修法「限定責任」,規定償債範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我國不像英美等國有「遺產管理人」制度,究竟遺產價值怎麼計算,認定上也會造成紛爭,且萬一雙方僵持不下打官司,債務人還可能出現財產遭凍結的情形。

 第三、若債權人不止一人,債務人的遺產到底要先還誰?有可能造成資訊取得較迅速的銀行先拿到錢,一般債權人反而拿不到錢的不公平現象。

 最後,法律規定償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但會不會有人先把財產全部換成現金領出來?藉此逃避還債責任,也是未來不得不面對的道德風險。


  人的一生當中,能不借錢就別借錢,不然如果還不起的話,難不成要等著斷頭嗎?
  借錢這種事情,我從十七、八歲的時候,就已經有上面的體認。
  每天像同學借個一百、兩百,還錢的時候還得很痛苦;因為能用的錢就這麼多,一不小心花過頭的話,那就只能喝西北風了。
  而那時候我媽只准許我在寒、暑假打工,平時只能乖乖唸書;所以手邊的錢一直不夠用。肚子餓了也只能像同學借個小錢去買東西,借到最後都沒人願意借我了。
  所以,真的沒有辦法的時候,我才會借錢(刷卡),不然我很痛很借錢這種事情。

  這次的修法,要做的就是扭轉中國人固有的習性:『父債子還,夫債妻償』這種觀念。
  今天沒有以由爸爸欠的錢要小孩還,就算爸爸脫產自殺,那也和小孩無關;也沒有理由前夫或是前前夫欠的錢,要前妻或是前前妻來還,哪有這種鳥事的?

  法律是什麼?是在社會風俗之下追求正義和公理。絕不能因為某些特定團體的反對,而侵害到人民的福利。也不能因為小部份人可能鑽漏洞的嫌疑,而不願意去改正這個錯誤的法律。
  債務人有可能脫產,也有可能把動產、不動產換成現金而逃跑;別說台灣人了,老外也經常做這種事情。
  借了一大筆錢,跑到拉斯維加斯去豪賭一場,輸了就自殺。
  但是老外的作法不一樣,債務人並不會因為債權人死了、掛了、連灰都找不到、連渣都沒了,而去找債權人的親人麻煩,像債權人的親人要錢。

  至於保人問題,我媽把我教育的很好,三不五時就對我耳提面命的說:『兒啊~~人呆才會保啊~~兒啊~~人家要你簽名的時候,你要小心一點啊~~你的遺產已經是負的了,別再加重你的負債啊~~』
  最後一句是我加的^^|||
  不過我媽一直提醒我,千萬不要去幫人當保人,也不要背書,不然到最後倒楣的是自己。
  以前她說這些,我實在聽不懂;就算是現在,我也不見得懂;但是我卻可以抓到核心重點:人性本惡,不管對方是你多『麻吉』的朋友也是一樣。
  有例子嗎?有啊!李遠哲。
  公元兩千年的時候,他幫陳水扁作保;2004的時候,又做了一次保;結果?陳水扁一家子腐臭不堪,整個民進黨全年起乩,拼經濟拼到民進黨高級官員的口袋裡。
  李遠哲把自己的名聲搞壞,花了八年的時間才想通。

  回到主題,我覺得這次的修法修的很好;可是還有進步的空間。
  未成年子女也就算了,那麼成年子女呢?銀行不能因為債務人死了,就理所當然的扣留債務人成年子女,或是債務人的八等親屬的產權。
  這是主張人權立國的政府應該做出來的事情嗎?人權立國就應該讓銀行像地下錢莊一樣,沒有限度的討債嗎?
  今天銀行要借錢,要考量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也必須要考量到債務人的信用;不只是如此,保證人或是背書人的還款能力以及信用也必須要加以考量;如果完全不考慮這些,那麼債務人大可以拍拍屁股一走了之。
  老是有人說什麼法的完整性,或是提到債務人可能脫產。拜託好不好,這種事情別說修法之前啦,早在幾百年錢,人類就已經開始搞這種事情了。

  現在要保護的是『無辜的第四者』;銀行、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外的債務人的親屬、保證人的親屬。
  現在的銀行還有那種『父債子環、夫債妻償、子債母還、兄債弟償』迂腐到不行的想法,銀行就不能虧損喔,銀行就不能倒喔!
  全世界也只有台灣的銀行才會沒有風險。所以才會偷懶把債務丟給無辜的第四者。

  就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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