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後就有一堆笨學生靜坐抗議,說集會遊行法是惡法,還定名為『野草莓運動』。
我到Google搜尋了一下,找到了這個網站,有查到集會遊行法的條文,所以我把條文貼再下方。
老實說,我實在看不出來集會遊行法惡到哪裡去了;相較之下,我反而覺得著作權法才是爛到擊點的法案。
以下是集會遊行法的條文:
法規名稱 : | 集會遊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
第 1 條 |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 (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
第 3 條 | (主管機關) |
第 4 條 |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
第 5 條 | (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
第 6 條 |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
第 7 條 | (負責人) |
第 8 條 |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 |
第 9 條 |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
第 10 條 | (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
第 11 條 |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
第 12 條 | (申請准駁之通知) |
第 13 條 | (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
第 14 條 | (主管機關得為必要限制之情形) |
第 15 條 |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
第 16 條 |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
第 17 條 | (申復之效力) |
第 18 條 |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 |
第 19 條 | (代理人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 |
第 20 條 | (指定糾察員維持秩序) |
第 21 條 | (維持秩序與排除妨害) |
第 22 條 |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
第 23 條 | (危險物品之禁止攜帶) |
第 24 條 | (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等) |
第 25 條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
第 26 條 | (公平合理考量而為淮駁限制等) |
第 27 條 |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 |
第 28 條 |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
第 29 條 | (罰則(三)) |
第 30 條 |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 |
第 31 條 |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 |
第 32 條 | (連帶責任) |
第 33 條 | (危險物品之扣留) |
第 34 條 | (罰鍰之強制執行) |
第 35 條 | (施行日期) |
"之後就有一堆笨學生靜坐抗議,說集會遊行法是惡法"
回覆刪除錯!!!!
你的眼睛完全被蒙蔽了嗎?請問您是不是下的完全沒有注意到"時間點"??
靜坐是11/06圍成之前就開始的啦!!!!!!!!!!
連這個都搞不清楚的人沒有資格談論這個活動!!!!
我有沒有資格……基本上,不是由你來決定。
回覆刪除如果我有沒有資格必須要由你來決定,那麼這個社會就不是民主社會。
不覺得可笑嗎?高喊著民主、民主的人,做出來的事情,說出來的話卻是違反民主素養。
時間可以造假,沒有確切的時間,只是自發性的到行政院集合,所以正式開始的時間都可以隨便說、隨便講。
但是你並沒有正視我的問題。
就算我的時間搞錯,那麼請問一下,為什麼要修改集會遊行法?
請注意一下集會遊行法實行的時間,是民國九十一年。
民國九十一年,西元2002年,民進黨執政時期。
如果集會遊行法是惡法,如果民進黨真的為了人民好,為什麼民進黨不修?為什麼不廢?
我不介意小白鬧場,可是……
你想要說的只有這個嗎?
如果是,請不要怪我鄙視你的智商,無視你口中的民主。